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小冬: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中赔礼道歉可替代执行 全球观热点
发布时间:2023-05-25 13:55:14
来源:检察日报
(资料图)
原标题: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小冬: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中赔礼道歉可替代执行
诉讼请求、诉讼标的、判决主文与实体请求权相关,是实体请求权在诉讼程序中的转化呈现。但此相关性在我国诉讼实践中未能得到充分体现。我国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,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,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。对于行为人拒不承担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,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、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,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。赔礼道歉应当被鼓励,但不应该也无法被强制。当被告抗拒赔礼道歉时,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并辅以精神抚慰金比赔礼道歉更符合民法典第1000条第1款的“相当”性要求。第2款规定的公告或公布判决书以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属于替代执行。是否采用此种措施应由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比例原则决定,并要充分尊重权利人的程序选择权。(张宁)